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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修業規定條文

 

國立中正大學物理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

(90.10.24 90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5.01 90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1.07 9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1.14 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5.16 99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1.14 103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105.05.18 10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5.18 106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07.01 108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7.01  109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01.05  110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系碩士班之畢業學分:應修滿研究所開設課程之二十六學分。

二、本系碩士班修課規定為:

1. 必修課程:書報討論(一)、書報討論(二)。

2. 五科須通過二科課程或曾經修習其中四科:量子力學(一)、電動力學(一)、固態 物理(一)、古典力學、統計力學。

三、學分抵免與選課:

1. 修習碩士學位前所修與本系所開相同名稱課程 (非本系開設書報討論(一)」及「書 報討論(二)」不予抵免),若成績經本系審查通過(必要時得通過筆試測驗),同意承認已修過的研究所學分,以十二個學分為上限;有關學分抵免之規定,依國立中 正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2條第8 款之規定辦理。

2. 可選修外系(含外校)所開設相關之研究所課程六學分,相關課程由指導教授認定, 外籍生得選修【自然科學與材料生物科技全英文學分學程】。 3. 碩士班之修課,第一年每學期至少六學分,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至少二學分;在職生第 一學年每學期至少三學分,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至少二學分。

四、指導教授:

1. 經指導教授於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申請表簽名確認後,若欲變動需經指導教授同意。

2. 研究生選修任何課程,均需經過本系之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同意。

3. 研究生選擇外系指導教授,需有一位系內之共同指導教授。

五、學位考試(口試)應依教務處規定之期限內舉行,且均需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依據 「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修習研究倫理教育課程,須出示修 課通過證明,並於提出學位論文考試前,先提交「學位論文題目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 表」(如附表一),經系主任檢核確定論文與專業領域相符後,經檢核相符者使得申請學 位考試,未符合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並於口試結束後,繳交「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檢 核審查表」(如附表二)。

六、本規定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研究生學位論文題目與專業領域檢核表:請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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