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物理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籌備委員會於96年6月30日擬定草案
096年10月27日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實施
104年10月31日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實施
112年10月28日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係依據中華民國國立中正大學校友總會章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正大學物理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增進國立中正大學物理系(所)系友之情誼,凝聚系友向心力,並促進彼此之間
資訊交流及事業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正大學物理學系辦公室。
第五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建立系友聯絡網絡以增進系友彼此之情感及加強互助合作。
二、定期召開會員大會。
三、提供系友就業相關訊息,在本會能力範圍內提供協助。
四、推展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資格:凡曾就讀本校物理系所(包括畢業、轉系、轉學、肄業者)均得為本會之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一、會員大會之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皆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三、其他各項應享之權益。
第八條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各項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以利會務之推行。
四、協助推動會務與維護本會之名譽。
第九條 凡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本會置理事9至11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會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各推選1人為會長
、副會長。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會長因故未能執行會務時,由副
會長、常務理事之順序代理之。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依法補選。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五、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三條 監事會:
本會置監事3至5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其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由會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承會長之命處理一切事務,解聘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
三、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會費等相關事項。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擇日召開一次,並於大會前一個月通知。必要時得經理事會通過或經會員20人以上之請求舉行臨時
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會至少半年舉行會議一次,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30人以上出席,出
席會員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惟如有以下決議事項,須有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一、章程之修改
二、理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入會費NT500元/人
二、利息之收入
三、各式捐款及贊助
四、由本會辦理活動之盈餘
五、捐款的收據統由國立中正大學校友總會開立。其餘由國立中正大學物理學系系友會開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