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中心】 重申有關校內車輛管理相關法規

 

因應本校校內電動自行車違規及肇事日趨嚴重,有關校內車輛違規及肇事罰則,列舉說明如下:

(一)自行車管理原則:

1.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校園開放時間內,車輛駕駛人應配戴經濟部標檢局合格之安全帽,始得行駛於校區 (自行車管理原則第3條)。

2.車主或管理單位應檢附交通部所核定之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向車輛管理中心申請自行車識別證,始得於校內行駛(自行車管理原則第4條第1項)。

3.自行車應行駛於校園之慢車道,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須靠右行駛。自行車不得騎乘駛入人行紅磚道及無障礙坡道,應以步行牽引為限,且於上班時間內以不得進入各棟建築物內為原則(自行車管理原則第6條)。

4.本校自行車應依規定停放於自行車停車場及自行車停車格位內,未依規定區域停放、未停放整齊或車後輪超過車格線者,均屬違規(自行車管理原則第8條)。

(二)車輛管理要點:

1.自行車於於校園開放時間內可自進入校區,但在校園內應依規定停放整齊(車輛管理要點第2條第2項)。

2.本校校區行車速限25公里(車輛管理要點第4條第1項)。

3.對於違規車輛應予逕行開具違規單,並視情節得就地加鎖或拖吊處理(車輛管理要點第6條第1項)。    

4.自行車違規,每次繳交違規處理費50元(車輛管理要點第6 條第3項3款)。

5.違規車輛經就地加鎖者,自行車每次繳交開鎖費五十元,機車每次繳交開鎖費一百元,汽車每次繳交開鎖費二百元。

(三)學生獎懲辦法:

1.違反交通規則,或校內車輛管理規定,予以申誡之處分(學生獎懲辦法第12條第7項)。

2.屢次違反校園行車及車輛管理規定,不聽勸告予以小過之處分(學生獎懲辦法第13條第7項)。

本校有關電動自行車騎乘規範實為明確,不論行駛、停放、配戴安 全帽、違規罰則及申請通行證均有明文規定,請各單位加強宣導校內車輛管理規定,並加強嚴格取締,使校內教職員工生均能確遵車輛行駛及停放之規定,以彰顯校規之嚴明。